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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案件。白先生与王先生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将白先生所有的捷达轿车转让给王先生,王先生支付购车款3.5万元。之后,王先生将捷达转卖,使用白先生的小客车指标购入一辆雅阁,由王先生使用并缴纳保险。但后来白先生反悔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王先生向其返还雅阁轿车,同时付给王先生车辆折价款5万元。
法院最后判定,车辆转让协议无效,并向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收回登记在白先生名下的雅阁轿车对应的小客车指标,且3年内不再受理白先生提出的指标申请。同时也驳回了白先生要求折价返还雅阁车辆的要求。
另据了解,发生交通事故时,出借车牌人作为名义上的车辆所有者,还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发生交通事故,实际驾驶人非车主时,车主可以不承担责任。不过明知车有问题,借车者不具备驾驶资格或饮酒等,车主将按比例承担责任。”林小建说。
据悉,即使双方事先签订了合同,约定事故与“名义车主”无关,但实际损失超过驾驶人赔偿能力,出借车牌的人还是得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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