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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出租车最新报道出租车经营权归属的问题?

2018-12-17 栏目:京牌租赁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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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行业发展定位 规范经营许可管理

目前,我国共有出租汽车134万辆,企业8000余家,驾驶员260多万人。由于各地出租汽车发展水平不一,不能很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特别是由于行业发展定位不科学、法律法规未建立等原因,影响和制约着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为此,《规定》明确了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同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规定》依据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有关规定,在总结各地已有立法和管理实践基础上,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程序及实施主体等作出了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并具备相应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等条件。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车辆技术条件,配发《道路运输证》。

规范经营权管理 强化运营服务保障

经营权管理是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规定》遵照国务院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文件精神和要求,明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规定》建立了市场退出机制,将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

服务是出租汽车行业的本质属性。针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规定》抓住影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系统性地强化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要求,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以及行为准则作出了全面细化要求,为全社会提供规范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同时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角度作出了相应规定,要求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落实驾驶员休息权,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加强市场监管 维护运营秩序

2011年交通运输部先后出台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分别建立了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规定》与现有规章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既维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进一步强化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机制,促使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规范经营、诚信服务。

针对“黑车”非法运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规定》要求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和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与监督。

发展预约出租汽车 满足不同人群需求

《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发展预约出租汽车的实践经验,针对近年来我国出现的面向不同人群需求的新型服务业态,从为市场提供多样化、差异性服务的角度出发,确立了只允许接受预约、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模式,鼓励各地探索发展预约出租汽车,满足市场需求。同时,对于出租汽车电召服务作出了有关规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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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出租车油补2014年有什么新规定

其中公交企业按每万升耗油7779.31元的标准计补,出租车统一按每辆5092.97元的标准计补。

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城市公交补助由中央财政承担。

城市出租车,中央财政承担40%,省财政承担36%(含养路费减征40元/辆/月),其余24%由市财政承担(贾汪区营运车辆地补由区财政承担)。

城市公交、城市出租车行业的石油价格补贴,严格遵循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条款。

本次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我市以省建设厅测算的公交企业2008年度平均耗油量、2008年6月20日我市城市出租车保有量为依据。

城市公交企业的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建成区内经营城市公交班线(设2个或2个以上供乘客上下客停靠站点)的城市公交客运企业。

经省建设厅核定,我市补贴对象:徐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中北巴士有限公司、徐州鑫贾快运有限公司。

城市出租车补贴对象为,在市区(含贾汪区)出租车管理部门登记在册且目前正常营运的出租车及有客运资格证的出租车经营者。

营运车辆数字统计截止到2008年6月20日。

发放标准:公交企业按每万升耗油7779.31元的标准计补。

出租车统一按每辆5092.97元标准计补。

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助4405.3元/辆,市和贾汪区财政部门应安排补助687.67元/辆。

本次补助以车辆为发放单位。

未经省政府批准,自行增加的出租车保有量不在本次财政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转账方式将补贴资金分别拨付至公交企业、出租车企业、市城市客运个体劳协和城市客运管理处。

对出租车的补贴按照“谁支付油费、谁享受补贴”的原则进行发放。

出租车所有者与经营者不一致的,由出租车所有者与经营者直接结算。

按照“低成本、高效率、少环节”的原则,为确保建立快捷、有效的补贴渠道,补贴资金将于近期一次性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

出租车行业的补贴资金由出租车企业与承包、租赁、挂靠的出租车司机结算。

对个别出现劳资纠纷问题至今未解决的企业,市财政部门将补贴款拨付至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由其监督发放。

对个体出租车经营者的补贴资金,由市城市客运个体劳动者协会统一对各服务部的车辆进行核查,统一上报并负责发放。

管理部门将对油价补贴发放工作组织检查。

对虚报车辆、冒领油价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除追回冒领资金外,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企业和个协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补贴对象及时了解政策内容和补贴工作进展情况,增强补贴工作透明度。

出租车油补 由三级财政承担 加强监管 确保油补顺利进行。

中央关于出租车最新报道出租车经营权归属的问题?

按规定,出租车属于什么的不征收增值税?

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 记者6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进行明确。

通知称,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 “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 “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通知强调,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该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求一遍有关于出租车文明规范,守则,礼仪,礼貌用语的文章,要求...

一、爱岗敬业:出租车驾驶员立足本职,服务群众,热爱出租行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章守法: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不失职,不失当。

三、优质服务:以本业为荣,以本职为乐,乐于奉献,服务群众。

四、钻研业务:对本职工作尽职尽责,苦练驾驶技术,熟悉车辆性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五、互助友爱:要发扬乐于助人,团结互助精神,同行之间不争客、不抢先,相互维护,团结友爱。

六、顾全大局:出租车是城市窗口行业,按规划区域,定点上下客、不乱停乱放、不随意调头,做文明使者,树行业新风。

七、诚信营运;不欺客、不拒载、不乱收费、送客送到家,服务要到位,诚信于人,方便乘客。

八、平等待人:态度和蔼,谦虚互敬,相互尊重,礼貌待客。

九、举止文明:服装整洁规范,仪表举止庄重,语言表达准确文明。

十、服从检查:自觉服从和接受交通警察、交通运政、城市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做到有错必纠,勇于改正。

滴滴打车属于非法营运吗

不属于非法营运,滴滴打车是合法的。

滴滴出行是涵盖出租车、专车、滴滴快车、顺风车、代驾及大巴等多项业务在内的一站式出行平台,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其中,线上服务能力由企业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

滴滴出行平台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天津市完成了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不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

滴滴出行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城市有:天津、成都;沈阳、青岛 、杭州 、贵阳、宁波 、南京、厦门、北京、郑州、武汉。

扩展资料1、“滴滴出行”App改变了传统打车方式,建立培养出大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引领的用户现代化出行方式。

较比传统电话召车与路边扬招来说,滴滴打车的诞生更是改变了传统打车市场格局,颠覆了路边拦车概念。

2、滴滴出行”App利用移动互联网特点,将线上与线下相融合,从打车初始阶段到下车使用线上支付车费,画出一个乘客与司机紧密相连的o2o闭环,最大限度优化乘客打车体验,改变传统出租司机等客方式,让司机师傅根据乘客目的地按意愿“接单”,节约司机与乘客沟通成本,降低空驶率,最大化节省司乘双方资源与时间。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4、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其中,线上服务能力由企业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

5、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时符合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有关要求的公司,即可获得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滴滴出行

滴滴打车里的出租车是怎样计费的,难道按出租车的打表吗?还是滴滴...

1.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出行,滴滴平台会根据当地出租车收费情况为标本进行另外的一套收费模式。

2.滴滴费用产生主要有:起步价,里程费,时长费。

拓展资料:7月28日,交通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所谓的“专车新政”,宣布互联网约车(网约车)合法。

滴滴出行作为中国市场占有率最高的打车软件,极大方便了民众的出行,滴滴出行有快车、出租车、顺风车、专车等服务。

滴滴快车与滴滴专车的收费标准不同,快车价格相对便宜,而专车收费较贵,使用的车型更豪华,针对不同的消费人群。

不同的城市,快车的收费标准也不同。

滴滴快车的计价规则包括起步费、时长费、里程费、远途费、夜间费、最低消费及动态加价。

快车的起步费为0,夜间费收取时间为23点至次日5点,动态加价只会在交通高峰、司机较少或较远等特殊情况才会收取。

专车需收起步费,时长费和里程费等收费比快车高。

不同的城市,时长费、里程费、最低消费等计价规则都不同。

下面罗列福建9地市(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宁德、龙岩、南平、三明)及广州、深圳、重庆等12个城市的滴滴快车的收费标准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贵州铜仁出租车为什么不批准?关于这类问题

关于我市的士出租车行业经营状况的紧急反映2010-08-31 13:16中央、省、地、市相关领导: 我们是铜仁市436台的士其中的车主,合法经营多年,近年来,我们出租车行业出现了严重损害的士车主合法权益的事情。

现向各级政府真实反映情况,恳求予以关注。

今年4月17日,铜仁市客运局根据地区客管局《关于加强我区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对所有的士车主采取“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和“委托经营”两种经营模式,并强行要求每辆的士与伍寰城市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和鲲鹏出租汽车担保有限公司签订鲲鹏委托合同,不签合同的则给予扣车的行政处罚。

广大的士车主都持反对意见,认为这种行为不合理,根本没有考虑广大的士车主的切身利益。

《意见》出台之前铜仁市共有5家类似伍寰、鲲鹏的出租车委托管理公司,我们大部份的士车都曾与之有个委托关系,也签过由政府制定的委托格式合同。

但合同签订后,广大的士车主并没有真真实实地为车主服务,相反的士车主所缴纳的费用却不断地在增加,而 费用增加了,但服务质量却在下降!这是广大的士车主的普遍感受。

随着时间的推移,更有甚者,这些公司则完全违背服务宗旨,而且贪污、腐败盛行。

他们不但不为我们服务,反而变本加厉地侵蚀我们的权利,并在其中大获其利,如广告收入,座套、衣物、计数器变相加价等。

广大的士车主都把受委托的管理公司视为“吸血虫”。

在物价飞涨、能源短缺的今天,每一分每一厘都是我们的血汗钱,而这些血汗钱,正被披着合法外衣的受委托管理公司以各种借口吮吸。

对此,作为的士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客管局、地区客管局知否?我们尚不清楚,但我们不能容忍再让“吸血虫”吸食我们的血汗钱。

然而地区客管局(2010)15号文件,却将我们推入火坑,今天不光是市客管局,连受委托管理的公司都能够以此条例为依据发通知、发短信,强迫甚至威胁广大的士车主与伍寰、鲲鹏签订委托合同。

让原本属于自愿签订的经济合同变成了行政命令,使不愿意成为夫妻的人陷入被强嫁或强娶的境地。

我们不竟想到:既然签订合同时都不能享受自愿、平等的权利,合同订合后谁又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呢! 广大的士车主通过学习相关法律和咨询法律专家后,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铜仁地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客管局2010、4、17、《关于加强我区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不合法。

根据该《意见》第一自然段的表述,其制定是“依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该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则是“管理者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营者以承包方式经营的,应当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由此看来该条例规定的是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而不是《意见》中的委托管理合同。

其次该《意见》作为市客管局的执法依据,其出台没有履行必须的法律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四十六条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该《意见》的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范围,因为它不仅关系到铜仁地、市几千辆公共汽车、出租的士车的切身利益,并且关系到整个地区客运行政、货运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百姓的出行。

所以这样的行政行为应该举行听证,让不具备法律参与听证,充分表述自己的意见。

但没有一位的士车主收到过参与听证会的通知,更谈不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再次该《意见》不具备法律属性,不能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有关行政许可设立”的规定,地区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

显然该《意见》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它既不能成为执法者的尚方宝剑,也不能成为的士车主自主经营的法律障碍。

二、行政主管部门不应该强制推行经营管理模式,应当执行党中央《政不干企》的原则。

原本根据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中标人或买受人自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之后便取得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后来之所以有两种委托管理的模式,行政主管部门目的是为了规范、整顿的士车行业。

表面上看这两种公司代委托管理经营模式非常好,但由于行政主管部门介入,强制的士车主接受,使这两种经营管理模式对的士车主来说,不公平且存在巨大经济风险。

风险在于伍寰、鲲鹏公司,因为仰仗着行业主管部门授与的垄断特权,可以要求的士车主签订有损自己利益的不平等的霸王合同,染指由的士车特许经营权带来的其它原本属于车主的经济利益。

即无端增加委托管理费用但又不能提供原来所承诺的服务…这些风险并非没有发生过,而主管部门却毫无办法。

因为当这种事情发生后,主管部门总是说:“这不属于我们管,自己去法院告。

”听到这样的话,的士车主不仅要反问,“那你们凭什么强行要我们与他们签合同。

”规范、整顿的士车行业,我们都支持但不仅要依法,且也要求公正、...

滴滴打车合法吗国家承认吗

中央一级称:这是新事物,正在调研,因此未定性。

总的来说,如果提供的是专车服务,大部分地方是允许的。

但上海、山东淄博等地不允许! 一、各地的交通委态度不一,多在观望,有的直接认定是违法。

1、上海市交通委对“滴滴专车是否属于黑车”明确表态,称其为黑车且营运不合法。

2、山东淄博作为首个叫停滴滴专车的城市,其依据是: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

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解释,即使是合法的租赁车辆,也只能从事租赁服务(不提供驾驶员服务),而不能从事常规的客运出租经营业务。

3、南京查处了首辆非法营运“滴滴专车”。

江苏规定:私家车、挂靠车不可以加入专车服务,信息平台不得为私家车、挂靠车等非租赁企业所属车辆提供信息服务。

4、沈阳市交通局也明确表示,部分客运车辆租赁企业与私家车主借助“滴滴打车”等手机软件平台,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提供“专车”或“商务租车”服务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将依法对这一违法现象开展专项整治。

二、交通部也有表态: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表示,总体上看来网上预约用车的服务对于满足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的需求,推动市场资源的配置,缓解打车难的问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带来的一些新问题,交通运输部将进行调研。

三、滴滴打车:仅跟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公司签约,从不跟私家车签约合作。

滴滴打车表示,“专车”其实是商务车,虽然外表看起来和普通的私家车无异,但属于汽车租赁公司,不在马路上巡游,只能通过电话或软件召车,提供点对点服务。

是由企业自主运营,司机作为劳务公司员工,仅提供驾驶服务,交通部门负责发放营运证,并进行监管。

那就是说,判定专车是否违规,在于专车平台上是否有私家车挂靠到了租赁公司。

虽然滴滴专车、一号专车都声称与租赁公司合作,但是其平台上仍不乏挂靠到租赁公司的私家车,与宣传的“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劳务公司提供驾驶员”不符。

本来就是新事物,还想违规打擦边球,直接就是自己把自己的路堵死了。

中央的大背景是支持的,中央强调互联网+,鼓励创新创业。

因此,部分地区对专车的误会,其实只是重申私家车不得进行非法运营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否认商务专车的模式。

大部分地方的政策事实上已经肯定了移动互联网平台商务专车模式的合法性。

急~!急~!急~!出租车经营权问题

1992年以来,与出租车有关的民事案件迅速增加,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于1999年4月至5月间电话通知各中级法院和区县法院:有关出租车的诉讼案件,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已受理未审结的,停止审理。

同年9月1日,高级法院正式下达“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的通知”,指出:“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即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司机订立的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性质,二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发[1985]28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内部承包产生纠纷,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

因此,今后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司机仅因承包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如果说“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那么由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也应属于劳动争议,所以,法院拒绝受理显然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逃避了司法职责。京牌号网(www.jingpaih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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